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新型的市场主体和引导、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载体。它是近年来为适应农业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推进农产品流通,实现农业规模效益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本文探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对策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外合作社;经验
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我国除企业、事业、机关、社团法人之外的第5类法人。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研究和借鉴国外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对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国内第1部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政法不力,无章可循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地位前(在工商登记时表现的尤为明显),组织形式也不够规范,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棘手的问题,却又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如无法独立对外签定有效合同,往往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不少合作社都面临资金短缺的难题。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尽管《农业法》明确要求合作组织要“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但是依什么法不明确,造成农民合作组织工作中的三难:登记难、贷款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
(二)机制不活,管理落后由于不能及时有效地给予指导和引导,致使大多数合作组织有章程、无制度,虽有理事会、监事会,但形同虚设,不能真正发挥民主管理作用。内部组织机构也不健全,运作不规范,没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完善的运行机制,其凝聚力、约束力不强,处在比较松散的状态。由于相当部分合作组织不能及时登记注册,致使其法律地位不能确立,加之一些专业协会是依托政府部门组建的,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能健康发展。
(三)资金不足,贷款困难许多合作社往往产品有销路,手头有订单,但缺乏资金组织扩大生产。资金问题成为困扰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一大难题。本来贷款是解决资金瓶颈的最好方法,但合作社要解决贷款却非常困难。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贷款需要有抵押和担保,合作社的现实情况是无资金,有资产但无法评估,贷款困难。
(四)规模偏小,实力较弱已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的总量、规模和覆盖面都比较小,基本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有的仅起到单一的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作用,难以实现“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的目标,限制了专业合作组织聚集效应的发挥。
二、立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2007年7月1日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盈余返还、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该法开篇便明确了立法宗旨是支持、引导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这是1949年后,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也是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后,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合作社身份不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据统计,目前福建省拥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 700多个,专业合作组织拥有成员总数36万人,带动农户数59万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8.7%,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民收入增幅要比一般农户高出10%以上,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新亮点。但是,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长期以来却无法获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出生、没户口”,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使这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与其他市场主体签合同、做生意,到银行、信用社办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在法律上得以确定对于农民普遍关心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用了3个条款加以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多予少取放活”的惠农政策和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
(三)政府在农业专业合作社中的职能得以转变针对一些地方可能存在的急于求成、行政干预,甚至“拉郎配”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在实践中,政府的职能应重点放在引导、支持、服务上,坚持“引导不参与、支持不干预、服务不包办”的原则。
(四)农业专业合作社权利与义务得以明确加入合作社后,社员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为充分实现民主决策,规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对合作社发展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并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同时,社员必须履行其义务,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等等,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同时为切实维护入社农民利益,要求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组织的交易量(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合作社在2次利润分配时按照农户产品的交售量而不是投资额进行分配,避免了资本控制和索取农民生产利润问题,体现了公平合理和高效的原则。
三、国外合作社发展经验与借鉴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尚不成熟。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能涵盖中国现存数十万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也没有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制度安排,该法对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对推进9亿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增加张丽娜:国外合作社发展经验及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借鉴67台湾农业探索2007年9月农民收入意义仍然有限。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国外的做法与我国的实践相结合,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组织化程度,切实发挥组织载体作用荷兰农业从传统农业走出来,成为世界第3农业强国,不仅因为高科技在农牧业中的运用和普及,而且农民的高度组织化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荷兰农业和畜牧业是以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为主,很少有大型的工业化企业集团。由于小规模的生产结构,个体农场主的经济市场力量比较小,缺乏竞争能力。但各种各样的农业合作社组织使他们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专业群体,农场主借助这个群体的力量,获取信息,获得贷款,推销产品。我国合作社各地发展与运行质量很不平衡,合作社入社的农户数和生产经营规模所占的比重还很低,带动农户的能力不强,组织化程度不高,与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为此,应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战略性措施来抓,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数量上和运行质量上有新的提高。
(二)加强引导与扶持,不断推动农业产业升级荷兰农民收入的60%来自合作社,而主要分享来自于合作社的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收益。荷兰合作社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十分重视产后加工工业、仓储等开发。目前荷兰合作社都建立起了自己的加工企业和新产品开发研究中心。如康宾纳合作社有6个加工企业,所属6个企业都设立了新产品研制开发部,并雇用了相当数量的食品、化工等方面的专家,原料虽然只有1种—牛奶,但产品却多达数百种,远销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都停留在鲜活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科技含量低,经济附加值不高。为此,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制定政策,积极引导加工企业领办合作社,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等,让社员能分享农产品加工增值带来的更多收益。
(三)做大做强合作社,全面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荷兰是一个市场经济很发达的国家,而合作社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后,到1996年仅有643家,但合作社在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却高达50%以上。在欧盟前25名合作社性质企业中荷兰占有5席。荷兰是世界上最大的马铃薯出口国,但加工马铃薯的合作社只有一个,市场占有率达100%。只有合作社自身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它从事的产业才能蓬勃发展,社员才会得到更多的收入,带动农户的能力才会更强。因此,我国应积极探索一个地区从事同类农产品的多个合作社如何整合、联合、提升等问题;研究如何对产业优势明显、发展前景广阔、市场竞争力强、内部运行较为规范的合作社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使其做强做大做优,示范并带领其他合作社发展;探讨农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联合与协作机制问题,形成以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农业产业为纽带、联合协作为途径、增加效益为目标的新型产业组织模式即合作社———公司———农户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产业组织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使农业产业长盛不衰,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四)开展教育与培训,提高社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的创业者们认为,要想使合作社得到发展,必须有高素质的领导和员工,为此需要投入必要的人、财、物,以发展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通过对合作社成员的培训,使他们深入了解合作社的原则和制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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